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洪湖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“十条禁令”

2019年04月09日 15:27:36 访问量:943

1.严禁发表和传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、教育方针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论。

2.严禁组织、参与校内外有偿补课、有偿办班、有偿托管、有偿招生。

3.严禁向学生乱收费、乱发资料和推销商品。

4.严禁收受、索要或者变相索要家长或学生的钱物。

5.严禁侮辱、猥亵、歧视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。

6.严禁随意调课、停课、缺课(岗)及无计划、无教案上课。

7.严禁工作时间炒股、经商、玩游戏、聊天及在课堂上接打电话、收发信息、接待客人。

8.严禁在招生、考试、考核评价、评先评优、职称评审、教育科研及学生资助、后勤管理等工作中弄虚作假、营私舞弊。

9.严禁组织、参与封建迷信、邪教及“黄赌毒”活动。

10.严禁在工作日中午及有教育教学任务时饮酒,不得在禁烟区内抽烟。

 


编辑:项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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